语言文字规范化学习手册
发布时间:2022-05-27 16:00:41 字体:小大
知识篇
一、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推广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三、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的汉字,包括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简化字总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四、什么是不规范汉字?
所谓不规范的汉字是指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以及错字、别字和书写笔画不规范的字。
五、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有哪些?危害是什么?
目前社会用字的不规范的现象有如下四种表现:写错别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已经被淘汰的异体字、滥用繁体字。
这些现象的存在,给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繁荣造成很大的障碍和损失。尤其是进入信息化时代后,计算机对汉字识别要求汉字必须规范。
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指的是什么?
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是指国家机关的所有公文、印章、标牌、标示牌、指示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七、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公共场所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八、为什么要大力推广普通话?
语言是人类社会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民族共同语的普及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大力推广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维系民族团结,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九、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为了消除方言之间的隔阂,以利于社会交际。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
十、什么是“推普周”?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今年推普周(第21届)的主题是“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实用篇
一、标点符号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错误一:多个引号或书名号并列使用时中间用顿号。
例1:《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错误)
正确:《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错误)
正确: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例3: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错误二:句中出现课程、课题、奖品奖状、会议、活动等名称时用书名号。
例4:下学期将开设《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等三门课。(错误)
例5:明天将召开《关于“两保两挂”的多视觉理论思考》课题立项会。(错误)
例6:本市将向70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颁发《老年证》。(错误)
例7:此次活动本校共获得《最佳印象》《自我审美》等六个奖项。(错误)
正确:下学期将开设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等三门课。
明天将召开“关于‘两保两挂’的多视觉理论思考”课题立项会。
本市将向70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颁发老年证。
此次活动本校共获得“最佳印象”“自我审美”等六个奖项。
解析: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
有的名称应根据指称意义的不同确定是否用书名号。如文艺晚会指一项活动时,不用书名号;而特指一种节目名称时,可用书名号。再如展览作为一种文化传播的组织形式时,不用书名号;特定情况下将某项展览作为一种创作的作品时,可用书名号。
例8:2008年重阳联欢晚会受到观众的称赞和好评。
例9:本台将重播《2008年重阳联欢晚会》。
错误三:“第”“其”字头序次语和“首先”“其次”“最后”做序次语时,后面用顿号。
例10:第一、…… 第二、…… 第三、…… (错误)
其一、…… 其二、…… 其三、…… (错误)
正确:第一,…… 第二,…… 第三,……
其一,…… 其二,…… 其三,……
解析:“第”“其”字头序次语,或“首先”“其次”“最后”等做序次语时,后用逗号。
错误四: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顿号。
例11:1、传递信息,交流思想;
2、确定关系,调节关系;
3、组织生活,组织生产。(错误)
正确:1.传递信息,交流思想;
2.确定关系,调节关系;
3.组织生活,组织生产。
例12:(1)、传递信息;(2)、确定关系;(3)、组织生活。(错误)
正确:(1)传递信息;(2)确定关系;(3)组织生活。
解析:不带括号的汉字数字(一二三四……)或“天干地支(甲乙丙丁……)”做序次语时,后用顿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实心圆点)。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不用任何点号。
错误五:在表示数值和起止时间、地域时用短横线连接。
例13:
正确:
例14:北京-上海的特别旅客快车(错误)
正确:北京—上海的特别旅客快车
解析:标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的起止,以及标示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有时也可用浪纹线。
错误六: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
例15:(图标略)
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
正确: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 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错误七: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问号、叹号、连接号、间隔号等出现在行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等前一半出现在行末,或后一半出现在行首;破折号、省略号中间断开分处两行。
解析:1.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后,占一个字位置,居左下,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2.问号、叹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后,占一个字位置,居左,不出现在一行之首。两个问号(或叹号)叠用时,占一个字位置;三个问号(或叹号)叠用时,占两个字位置;问号和叹号连用时,占一个字位置。
3.引号、括号、书名号中的两部分标在相应项目的两端,各占一个字位置。其中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4.破折号标在相应项目之间,占两个字位置,上下居中,不能中间断开分处上行之末和下行之首。
5.省略号占两个字位置,两个省略号连用时占四个字位置并须单独占一行。省略号不能中间断开分处上行之末和下行之首。
6.连接号中的短横线比汉字“一”略短,占半个字位置;一字线比汉字“一”略长,占一个字位置;浪纹线占一个字位置。连接号上下居中,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7.间隔号标在需要隔开的项目之间,占半个字位置,上下居中,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8.分隔号占半个字位置,不出现在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
二、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错误一:标题不完整
例1:关于切实做好灾民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错误)
正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民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例2:XX总厂召开转制会议的通知(错误)
正确:XX总厂关于召开转制会议的通知
解析: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一般用介词“关于”和结构助词“的”将三项内容连成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形成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的结构。
错误二:标题换行时将一个词语拆开,较长的标题排列不规范。
例3: X X镇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村级文化室建
设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正确: X X镇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村级文化室建设
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例4: 关于征求《XX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XX市河
长制工作验收办法》《XX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方
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复函
正确: XX人民政府关于征求《XX市河长制工作
考核办法》《XX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XX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复函
解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错误三:正文中结构层次的序次语使用不规范。
例5:一、XXXXXXXXXXX
1. XXXXXXXXXXX (错误)
正确:一、XXXXXXXXXXX
(一) XXXXXXXXXXX
1. XXXXXXXXXXX
解析:公文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错误四:正文一级标题后,以及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的情况下用句号。
例6:一、突出创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
(一)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带头作用。
我市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 (错误)
正确:一、突出创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
(一)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带头作用
我市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
或:一、突出创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
(一)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带头作用。我市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
解析:一级标题独立成段,结尾不使用标点符号;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时不使用标点符号,如使用句号则不需要换行分段。
错误四: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及公章加盖不规范。
主要问题:(1)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右对齐或太偏左
(2)公章不端正,位置偏下
解析: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例7:(正确)
错误五:页码左右用短横线,有附件的公文页码未连续编排。
例8: - 10 - (错误)
正确: — 10 —
解析: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附录1: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和地名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招牌、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说明、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商业、旅游、交通、邮政、通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上一级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
(四)电影、电视剧用语;
(五)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六)各类大中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工作用语。
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公务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电影、电视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七)本省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广告、告示用字;
(九)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十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由字母构成或者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以下简称字母词);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或者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对应汉语译名。
确需使用的字母词没有前款规定的对应汉语译名,或者不能确定准确的汉语译名的,制发公文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应当征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污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前款单位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作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广告、招牌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应当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