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旅游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8 10:46:27 字体:小大
海口旅游职业学院
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五年一贯制学生(第一学年至五学年)。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审核和处理学籍异动等事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所属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入学资格审查、注册、考勤、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申请等。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纪律处分等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档案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学校医务室负责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体原因申请
入学前患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如身体尚未恢复,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累计最多不超过2年。
(二)应征入伍申请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经治疗康复或退役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自学校规定的注册截止日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接受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之内,累计三次作旷课一节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节论处。
第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七年(服兵役和创新创业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总评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
课程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原则上第一至三学年按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计算;第四至五学年按平时成绩60%,期末考试成绩40%计算。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由所属二级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按规定参加补考,单门课程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需参加课程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无故不请假,因病、因故无法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依照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将被视为旷考并作相应处理。缓考学生需随补考进行考试,其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如实记载;缓考成绩不及格,则应当重修该课程。缺考课程的成绩一律以零分计算,学生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到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1/3或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作业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须参加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申请复查。二级教学单位应受理并在1周内给出明确答复。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之前已获得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二级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予以承认,并记载入学生学业成绩单。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二)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做出意见,并经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的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服兵役休学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不对学生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校上课考试。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向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者,由二级教学单位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教学单位签署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不予跨模式转学。
第七章 学籍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度。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1.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达到6门低于9门者(不含选修课)。
2.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3门者(不含选修课)。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完成之日起一周内对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二级教学单位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在收到预警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自复查完成之日起一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同时学生所属二级单位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3.学生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学生制定相应的措施。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留级
(一)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9门低于15门者(不含选修课)。
2.学生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到5门低于8门者(不含选修课)。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教学单位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完成之日起两周内对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完成之日起两周内将留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二级教学单位,并通知总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2.各二级教学单位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在一周内将留级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7天,即视为已送达。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或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学校将不予注册。
3.留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若下一年级未开设相应专业,学生可继续跟随原班级修读课程。对于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选择与专业性质相近或开设相同课程的班级(包括其他二级教学单位的相关班级)进行修读并参加考试。但学生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自原所在班级毕业时间起顺延一年)。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6.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学校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6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
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二)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一条 退学
(一)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的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依法服兵役的除外)。
3.无故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的。
4.经县级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第四学年至第五学年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自学校规定的注册截止日起)。
2.应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3.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 8 门及以上(不含选修课)的。
4.累计不及格课程(含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含选修课)达 15 门及以上的。
5.因课程原因应留级,但在收到留级通知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办理留级手续的。
6.留级期间,自学校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 6 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 3 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被终止留级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因违反校纪校规,依据《海口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
9.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0.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告知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根据处理结果,学校依规及时做好学籍变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还。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者在结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一年内,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限一次),课程重修考核合格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重修考核未及格者,维持结业,不得再申请重修。
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查、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所有与人身、身份相关的全部手续办理,均须由当事学生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场,或由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人持相关委托文书到场,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5年7月11日

琼公网安备 46010502000509号